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婚姻关系并不自动赋予一方对另一方的性行为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即性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明确同意。这意味着,即使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也不能将婚姻视为性行为的默示许可。例如,2025年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订婚礼金不构成性行为的默示许可”,强调性行为的自愿性。
尽管婚姻关系不等于性同意,但婚内强奸的认定在法律上仍存在争议。一方面,部分学者和法官认为,婚姻关系中的同居义务是基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的伦理义务,而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无异,只要性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就应构成强奸罪。这种争议反映了法律在保护性自主权与维护婚姻稳定之间的平衡难题。
为了厘清婚姻关系中的性同意边界,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指导原则:
传统观念中,婚姻常被视为性行为的默示许可,尤其是在涉及彩礼、订婚等婚俗时,女性的性自主权往往被忽视。例如,部分地区的传统观念中存在“订婚/彩礼=性权利”的认知,即男方支付彩礼后,无形中形成“你收了我的钱,就该听我的”心理,认为女方“已经属于自己”,使女方的拒绝权被削弱。这种观念本质上是将女性物化为“交易对象”,与现代法律完全冲突。
随着性别平等观念的普及,社会逐渐认识到性行为必须基于明确、自愿的同意。例如,2025年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判决,明确反对“彩礼捆绑权利”“订婚即有性权利”等错误观念,强调性行为的自愿性。此外,中小学性教育课程也开始引入“持续同意”概念,强调沟通而非胁迫的亲密关系模式。
为了更好地保护性自主权,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性同意的边界。例如,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引入“明确同意”原则,即性行为必须通过语言或行为明确表达“愿意”,而不能仅凭沉默、不反抗或婚约关系推定同意。此外,法律还应加强对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确保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的性行为得到公正裁决。
除了法律的完善,社会教育也是推动性同意文化的重要途径。例如,可以通过性教育课程、媒体宣传等方式,普及“No Means No”(说不就是拒绝)和“Only Yes Means Yes”(只有明确同意才是同意)的性同意原则,帮助公众树立正确的性观念。此外,社会还应减少对拒绝性行为的污名化,鼓励女性勇敢表达意愿,支持女性维护自身正当权利。